人民網
人民網>>科普中國

足不出戶買藥 這些坑不要踩

2025年01月27日07:47 | 來源:北京青年報
小字號

如今,網絡購藥足不出戶就可以買到全國各地藥品,但也存在著許多法律風險。消費者在網絡購藥時應如何“避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一

線上買藥

“代購”“網購”大有不同

有些國外藥品、保健品在國內不易購買,於是大量“代購”看准商機聞風而至。

夏女士有一家網購店鋪,經營銷售國外現貨商品。該網店訂單快照的“購物須知”標注有:拍下此商品視為“同意本店與您達成相關物品的代為購買合同”“本店作為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對於收取的價款,雙方一致同意是委托購買合同項下的商品原價與委托方提供勞務所收取的委托費用總計”“本店默認發國內現貨,所有商品由日本統一提前發到國內后轉快遞發出”等內容。

陳先生通過夏女士的網店購買保健品,在收貨后發現該保健品外包裝無中文標簽、無檢驗檢疫合格証明。后雙方發生爭議,陳先生主張夏女士需向其退還購物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

結合夏女士店鋪標注的涉案商品價格,雙方未約定代理費、運費等委托購買合同中應明確的關鍵信息,該商品標注為現貨、發貨地址為國內等信息以及《平台特殊商品/交易爭議處理規則》的規定認定,法院認定雙方之間不成立委托代為購買的法律關系,夏女士銷售的涉案食品屬於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准的商品,最終支持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陳先生提出,該產品並非“代購”,只是夏女士店鋪中經營的商品,雙方交易應是網購。那麼,“網購”與“代購”有何區別呢?

不同網絡消費行為可能產生不同法律關系。“代購”系委托行為,被代購者與代購者之間達成的委托內容是:被代購者委托代購者在海外購買其指定商品,並向代購者支付相應的“服務費”。對委托購買的物品質量大多以委托人的指示為主,一般標准為輔。

而“網購”則是指網絡購物合同關系,雙方交易的標的物就是商品本身。通過網絡購買藥物,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的相關規定。

需要進一步提醒的是,大家通常認為的“保健品”大多應屬於特殊食品而非藥品,故因網購保健品發生爭議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調整食品交易的相關法律規定。

案例二

網購藥品有瑕疵

可向銷售者、生產者主張權利

完成一單網絡藥品訂購,需要消費者、銷售者、網絡服務平台、快遞運輸公司等多方參與。當消費者發現到手藥品出現瑕疵,又該向誰主張權利、進而各主體該如何確認責任呢?

溫女士網購了藥品,收貨后發現購買的藥品包裝有明顯的二次開封痕跡且藥板上鋁箔破損。溫女士將該“網上藥房”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藥款項並支付十倍賠償金。最終經法院調解,某藥房網向溫女士退款並支付了部分賠償金。

消費者網購后收到的藥品存在質量問題,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確認責任主體。該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因此,溫女士向藥品銷售者索賠受到了支持。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還規定,當網絡平台無法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有效信息時,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消費者對購藥過程中發生的溝通信息、藥品信息、收貨狀態等要注意通過拍照或拍視頻的方式加以記錄和留存,方便日后維權。

案例三

制售假藥害人害己

一經查處絕不姑息

消費者在網購藥品時不能一味相信商家的網絡宣傳,還要自己注意甄別、保障用藥安全。如商家制造、銷售假藥,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高先生經營著兩家生意不錯的網絡藥店,店內銷售了未經國家批准進口的多款藥品。后經北京市食藥監局認定,其店內查獲的多種藥品均系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藥品,依法應以假藥論處。法院最終認定高先生構成銷售假藥罪,判處高先生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在案扣押的假藥、電腦主機兩台,予以沒收。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假藥是指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准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為嚴厲打擊藥品的制假、售假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損害后果為構成要件,隻要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一經認定將直接通過刑事手段加以懲處。

制售假藥會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現行法律嚴厲打擊藥品的制假、售假行為。因此,商家要秉持誠信經營的原則參與市場交易,向消費者提供合法、合規、合格的藥品。

文/田曄(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更多精彩內容,請下載科普中國客戶端。

返回人民網科普頻道

(責編:李慧博、吳昊)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