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無人機行業迅猛發展,但是監管方面面臨著重大的挑戰。我國在產業領域走在世界前列,沒有具體的經驗借鑒,亟須出台相應的法規進行有效管理。”中國航空學會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委會總干事、國家空管法規標准研究中心副主任劉浩在19日第六屆中國國際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大會(以下簡稱“UAS2016”)上呼吁,中國應加快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管理的法規和標准“落地”。
劉浩在大會上介紹,中國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法規的出台不僅需要各主管部門的協作,還需要產業界的積極參與。“法規和標准目前亟須產業界提供數據支持,事故調查和事故征候對我們制定規則意義重大,為了未來的使用安全,我們強烈呼吁產業界也加入進來。”劉浩說。
今年7月,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准司對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正式下發《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但是對於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管理規定由於涉及到多部門和復雜情況,一直未能出台。
在UAS2016會議之際,科技部、工信部、民航局、國家空管委等部門出席,相關負責人從各自管理角度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監管和安全問題作出重要解讀。
中國民用航空局適航審定司適航檢查處處長李博在UAS2016大會上介紹,今年2月22日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部際聯席工作會議召開,明確各監管機構應承擔的職責,明確常設辦事機構為國家空管委辦公室,希望部際聯席機制可以服務產業界和學術界,推動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管理的立法。目前民航局參考有人航空器管理規定以及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分類大致提出四點管理建議:首先建設試點單位,結合試點單位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再調整法規的制定﹔其次,建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國籍管理系統和適航檢查系統﹔此外,完善具體的管理規定和管理程序﹔最終是對操作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人員以及設備頒發相應的証件,如特許飛行証、特殊適航証(無人駕駛)、限制類適航証(無人駕駛)、標准類適航証(無人駕駛)等。
“我們認為身份識別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十分重要,建立一套創新的身份管理系統可以將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信息、持有人的信息和運行人的信息全部管理起來。”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侯建仁認為,對於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進行國籍信息登記與有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類似,但是無人駕駛航空器技術發展到今天,還需關注其自身特點。比如,目前應用最廣泛的是在25公斤級以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在制定法規的時候,不能全部照搬有人駕駛航空器的法規,區別對待。
“無人航空器系統與其他航空器系統不同,它的產品研發和迭代周期非常短,通常是在等待規則的制定。”無人系統規則制定聯合體(JARUS)秘書長邁克·利索內認為,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管理規定在全球都面臨著相對技術發展滯后的問題,通常一份使用協議至少需要2年以上的時間才能生成,然而對於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使用者和生產者是“等不及”的。(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