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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資質真假難辨,網上診療亂象如何“對症下藥”?

劉旭
2024年10月22日07:53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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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查詢病因、網絡問診,成為越來越多人的選擇。互聯網問診方便了患者,但仍存在一些隱患。業內人士認為,應細化平台主體責任,以及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機關、執業登記機關監督和管理責任。

“吃了一個月的藥,竟白吃了。”今年5月,43歲的張凱腿部出現紅點,伴隨輕度瘙痒,他在某醫療平台花19.9元挂了皮膚科副主任醫師王曉莉的號,並開了一些藥物,但吃藥一段時間后症狀仍不見緩解,張凱又到當地一家皮膚病專科醫院就診,被診斷為毛周角化病,與之前被診斷的皮膚過敏完全不同。

事后,張凱再次聯系王曉莉醫生,但未聯系上,致電其注冊醫院,卻被告知該醫生已經離職5年時間。“互聯網醫療平台的醫生是真實的嗎?讓這些醫生看病,出了問題誰擔責?”張凱疑惑道。

隨著互聯網醫療發展,上網查詢病因、網絡問診,成為越來越多人的選擇。互聯網問診的出現方便了患者,但仍存在一些隱患。例如,平台醫生信息錯誤,甚至虛假,資質難以認定﹔部分平台沒有處方、病歷、檢查報告,醫生就能直接開藥﹔“網紅醫生”帶貨保健品等。

僅憑模糊照片就能作診斷

張凱從醫院皮膚科醫生處了解到,正規醫院的醫生,即便面診,也要經過化驗、檢查等流程才能診斷病情。但他問診的某互聯網醫療平台,醫生僅憑一張模糊照片就作出診斷,並開了藥,這讓張凱覺得自己上當受騙了。

近半年,張凱多次致電該平台,要求提供王曉莉醫生的真實信息,賠償損失。平台卻表示,由於醫師信息更新不及時導致失誤,平台已經處理,目前,該醫生已停診。因張凱不能提供誤診報告等造成人身傷害的証據,平台無法賠償。

張凱的遭遇並非個案,記者在某投訴平台搜索發現,關於互聯網問診的投訴不在少數,其中從業資格相關的佔大多數。

還有網友投訴表示,他在某醫療平台搜索呼吸內科醫生問診,平台隨機安排了二線城市中心醫院一位姓戴的醫生。根據介紹,該醫生擅長診治呼吸道感染性疾病、重症肺炎,以及現代感染性疾病抗菌藥物應用。但是,醫院官網顯示,該醫生卻是一名內分泌科醫生。

該網友將此事投訴到醫院,工作人員卻表示,該醫生在網上的接診行為與醫院無關。

沒有處方、病歷也能開處方藥

2018年實施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並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沈陽某三甲醫院醫務室副主任吳擁林告訴記者,互聯網醫療與線下面對面診療不同,如果僅基於線上獲得的有限信息進行診療,對醫師的臨床經驗要求更高,但實際上很多線上接診醫生臨床經驗並不足。

除了醫生資質問題,互聯網醫療平台開藥流程是否規范,一直以來也備受爭議。今年7月,白峴出差一個月,因未帶每日服用的甲狀腺激素藥品優甲樂,他准備在一家互聯網醫療平台下單購買。“原以為要提供處方、病歷等才能開藥,沒想到隻填寫疾病名稱,勾選確認保証書,就自動跳轉到了問診開方界面。”白峴說。

一位內科醫生給白峴發來消息“您已確診過此疾病,並使用過該藥,且無過敏史,無相關禁忌症和不良反應。如無補充信息,我將依據病情為您開具處方。”還沒等白峴回復,一張處方單就已開出,他直接付款就買到了藥。

“方便是真方便,可不按病情、不按醫生處方吃了藥,出了事怎麼辦?”白峴同樣疑惑地說。

推廣機構聯合醫生俘獲流量

近兩年,隨著直播帶貨行業興起,“網紅醫生”帶貨保健品的問題也逐漸凸顯。一家推廣機構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不僅能幫醫院或者醫藥廠家做藥品的“商單投放”,還可以在短視頻平台“幫醫生做個人IP和賬號的孵化”。

吳擁林透露,醫生們也常遇到推廣機構上門談合作的情況,聲稱隻要有醫生資格証和一些所謂的証明,就能幫助其運營平台賬號。“醫生自己不用打理就會有高額提成,即便是被平台封號、處罰,還可以再注冊賬號運營。”

“很多健康話題本身就有解釋的空間,有的博主為吸引眼球,刻意放大幾率極低的事件,有的爆款視頻甚至涉黃涉暴,不僅損害網絡環境,也對醫生形象、醫療科普的公信力造成負面影響。”吳擁林說。

“在已有的醫生賬號中投放藥物廣告,不同賬號不同報價。這屬於商業變現的一種模式,嘴上是科普,背后是生意。”吳擁林表示,確實業內會有不良醫生為了經濟收益會將醫師信息“賣”給機構,但當前的法律法規對這一亂象的處罰方式和手段仍有限。

上海段和段(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宇平認為,根據刑法、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業醫師在網上診斷與自己執業范圍不符的疾病或推銷與自己執業范圍不符的藥物,會構成超范圍執業,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根據相關規定,平台應對“偽科普”的內容承擔主體責任,對涉及違規的賬號背后的商業機構進行處罰。

針對如何規范互聯網醫療平台管理,業內人士認為,應細化平台主體責任和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機關、執業登記機關監督和管理責任。醫療機構電子處方、處方審核記錄、處方點評記錄也應當可追溯,並向監管平台開放數據接口。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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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慧博、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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