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讓數字音樂產業大有可為

2017年05月29日08:55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互聯網+”時代數字音樂產業大有可為

  數字音樂,是指運用數字技術進行制作、存儲、復制,並通過互聯網、移動網絡以及電信增值業務等方式進行傳播、消費的非物質形態的音樂。這個概念伴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逐漸被人們所熟知。2015年,全球音樂產業收入增長3.2%,達到150億美元。其中,實體唱片產值下降4.5%,數字音樂產值增長10.2%,增至67億美元,佔總收入的45%。可見,在世界范圍內,數字音樂產業的發展勢頭正勁。具體到我國,數字音樂產業的發展雖然也是如火如荼,但至今尚未形成良好的盈利模式。如何在“互聯網+”時代抓住發展契機,挖掘數字音樂價值,在版權保護基礎上找到合適的盈利模式,成為中國數字音樂破局的關鍵,也是我國音樂產業的發展方向。

  長期以來,我國數字音樂以免費模式為主。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數字音樂產業鏈的價值將更多地體現出來,使不同格式的音樂內容具有足夠的開放性:既可以有效控制各種來源,又能夠使音樂產品和音樂服務具有差別化特征。同時,信息技術促使不同產業間融合發展,為各種音樂資源提供多樣的載體,讓消費者接受音樂信息的方式變得更簡單便捷。用戶對音樂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增加,又使得音樂服務提供商、電信運營商需要大量購買內容資源,對音樂內容生產商的依賴隨之增強。

  數字音樂在互聯網大規模普及、服務提供商廣泛介入等因素的推動下,出現了更多新事物、新終端和新應用。在此基礎上,商業模式也逐漸清晰,盈利點將主要體現在付費下載、流媒體訂閱服務和個性化音樂定制服務三個方面。其中,付費下載和流媒體訂閱服務,與國際通行的標准類似。尤其是流媒體訂閱服務,近年來增長態勢顯著,優勢主要體現在價格較低、重視與社交平台的合作、推出多方位跨平台的電台服務和應用服務上。而個性化音樂定制服務,則將成為我國數字音樂的主要增長點。數字音樂市場,由眾多買方和賣方共同組成,並以音樂消費者的需求為基礎。據統計,我國每5個網民中就有4個在網上聽音樂,龐大的市場規模意味著可觀的音樂消費潛力。數字音樂產品不但要滿足消費者的個人需求,還要積極引導和刺激消費者的需求。音樂用戶價值是變化的、動態的,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要求音樂產業根據顧客的實際需要、購買行為和消費習慣,將音樂市場分為若干個消費者群體,進行精細化營銷,以實現“互聯網+”音樂市場的規范性和精細化。

  除了探索良好的盈利模式,還要調整版權利益的分配。目前,我國數字音樂內容方和渠道方已達成共識,一般為五五分成。但唱片公司與詞曲作者如何分賬,則欠缺清晰透明的方式。由於不透明、不清晰的權利主體確認機制,當侵權問題發生時,詞曲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等權利主體的利益計算就變得十分復雜,效率較低。這就需要合理的版權管理機制,提升數字音樂版權管理的效率。具體來說,應積極應用互聯網思維,通過技術手段在各個權利主體和需要授權的商業機構之間建立透明規范的授權、監測和計費平台,並設計合理的收益結算機制,以打破傳統音樂行業版權管理中的“潛規則”,使所有版稅收益的流向透明、易查。同時,在音樂產品生產、版權保護、傳播渠道、終端體驗等方面加強合作,達到智能聯動,以推動和實現音樂產品價值的最大化。

  信息技術的發展,促進了數字音樂的快速共享與傳播,技術將有可能成為最好的營銷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數字音樂產業價值鏈上各個環節應當把握機會、通力合作,並積累獨有的、不易被其他企業復制的專長和特色,提高自身競爭力。這樣一來,才能使數字音樂產業趨向合理化,更好地發揮協同效應和增值效應。

  作者:中國文藝評論家協會藝術產業研究委員會副秘書長佟雪娜

(責編:高黎明、姚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