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創新與風險同在 消費者選擇需謹慎

2017年05月15日14:22  來源:環球網
 
原標題:互聯網金融創新與風險同在 消費者選擇需謹慎

  今年以來,隨著一行三會的集體出動,密集發文進行規范,對各領域的風險進行排查整治,互聯網金融風險成為監管整治的重中之重。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行業的第二次創新,金融科技的崛起也在不斷推動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

  而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過程當中,又面臨著那些風險和困境?如何保障行業的健康發展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又該如何選擇互聯網金融平台,成為相關部門和行業的關注點。

  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安全問題進行了明確的歸類於分析,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在P2P網絡借貸行業和股權眾籌領域,存在設立資金池、自融自保、承諾保本付息、期限錯配和期限拆分等背離信息中介定位的行為,以及虛假宣傳、虛構標的的平台欺詐行為。此外,還有平台未經批准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証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

  第二,在第三方支付領域存在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的問題,用戶的資金安全受到威脅。

  第三,在資產管理領域,存在1)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致使產品鏈條過長,信息混雜和失真的問題;2)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違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3)同一集團內部的成員間存在關聯交易,有風險交叉傳染的隱患。

  而互聯網的開放性與創新性又在技術的層面上支持金融交易的創新。金融+互聯網進行交互后,有了金融市場的創新二次方。互聯網背景中,金融市場創新產品層出不窮,各種理財產品不斷涌現出來。這些理財產品,多是以P2P、股權眾籌、傘形信托、各種沒有經批准的金融產品交易系統、互助金融等互聯網金融形式出現的。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曹興權認為,從市場層面看,利益驅動下產生了金融交易的創新沖動。而市場監管層面金融市場應是有序發展,一方面系統風險要可控,要求償付能力監管跟上;一方面金融交易行為應是公平的,要求有效保護客戶特別是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但是,金融+互聯網后的金融市場在這兩個方面都面臨嚴重挑戰。

  而在系統風險防范的償付能力監管方面,很多創新金融產品規避了監管要求,比如銀行表外業務中的理財產品、証券公司的委托理財產品。在交易行為監管方面,很多金融與類金融服務機構開發出復雜的金融產品銷售給投資者時,欺詐銷售的情況比較嚴重。投資者欺詐本屬於市場交易問題,但在特定場合可能演化成社會問題。

  同時,金融+互聯網后的金融市場創新又給我國現行的機構監管模式帶來挑戰,特定金融產品很難歸入傳統金融行業的某一類。一些新型金融或者類金融機構難以對應這些傳統的金融行業。

  因此,“償付能力監管的規避、投資者欺詐、資本脫離實體金融空轉以及對機構監管模式的沖擊,是互聯網金融領域帶來的四大特別風險和問題。”曹興權說道。

  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相關政策和監管如何能夠跟上行業的發展?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程華認為:任何一種金融創新都存在一個創新、擴張、風險暴露、然后監管規制、達到有序的過程。

  關於中國的互聯網金融安全,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是互聯網環境下網絡效應和羊群效應的強度更大、速度更快,因此日常追蹤、預警是必要的。第二,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發展有自己的特色,安全防范和監管都需要根據國情來進行,沒有經驗可以借鑒,一定是一個邊創新、一邊建立行業秩序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曹興權認為:對於機構監管模式的沖擊問題,可以通過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強化功能監管等措施來應對,對於投資者欺詐問題,可以通過市場行為監管、格式條款監管等措施來應對。但是,償付能力監管的規避帶來的金融市場系統的風險、資本脫離實體金融空轉帶來我國經濟安全風險,有必要採取抑制過度創新、採取穿透式監管等監管措施。

  而對於消費者來說,嘻牛基金總經理左惟揚認為:消費者在選擇金融平台時,關鍵是要看幾個方面:首先看平台有沒有監管機構授予的資格証,注冊資本為多少,有沒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其次,可以看看法人股東的情況,有沒有相關的豐富從業經驗,有沒有不良記錄。再次,是看平台有無正規銀行做資金存管。最后是看平台的投資渠道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完善的風控體系,是否會存在投資失敗資金斷裂的潛在危險。

  程華表示:我堅定地看好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這包括新型的互聯網背景的金融機構,也包括逐漸轉型的傳統金融機構。近兩年日趨嚴厲的監管態勢,有助於建立一個健康、有序的行業競爭秩序,有利於這個行業的“良幣驅逐劣幣”環境的形成。

(責編:高黎明、張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