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近年來社會上出現的一些恐核、反核的聲音,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院長萬鋼委員從另一個維度做了分析。他認為,除了公眾對核工業缺乏了解、重大核事故對社會造成的重大負面影響外,更重要的是,核工業業內外都存在把核安全的概念擴大化的情況,造成公眾溝通障礙。
備受業界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2016年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並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中這樣定義核安全:“對核設施、核材料採取必要和充分的監管、保護、預防和緩解等安全措施,保障核設施、核材料安全,防止由於任何技術原因、人為原因或者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並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情況下的放射性后果,從而保護從業人員、公眾和環境免受核事故危害。”
在萬鋼看來,該定義不夠准確,容易讓人把核設施、核材料的所有安全都歸於核安全。“這不符合實際情況,不利於核工業的發展和監管,也不利於公眾溝通。”
萬鋼解釋說,核安全是與易裂變材料或聚變材料緊密相關的安全,核安全的定義不能脫離核反應失控和核反應產生的放射性物質泄漏污染這個核心內容。目前在核工業應用中,除核反應堆(包括核電站)外,核工業其他領域的核安全就是核臨界安全。因此,不能將核安全等同於核工業安全,也不能把與放射性相關的安全問題都歸於核安全。核工業安全除核安全外,還包括常規工業安全和輻射安全。核工業的常規工業安全與其他行業沒有本質區別。輻射安全與核安全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據了解,目前國際上對核安全沒有統一的定義,其在不同的語境下所指的對象不盡相同。如法國《核信息透明與安全法》中,鈾的純化和轉化就不在核安全之列。
“正是由於目前國際上核安全沒有統一定義,在不同語境下所指的對象不盡相同,再加上國內對核安全也沒有明確定義,這勢必在核工業業內和業外都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概念混淆。”對這一現象,萬鋼表示非常擔憂,“核安全是核工業最基礎、最重要的概念,是該法立法的核心,也是全社會最為關注的問題。建議結合立法,給‘核安全’一個科學清晰的界定,統一認知,消除歧義,規范執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記者 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