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英國《每日郵報》8月19日報道,蘋果公司的iTunes被指控盜竊音樂共享技術,發明者表示他們在1993年曾寫信提出跟蘋果公司合作,卻遭到拒絕。但是蘋果公司在2003年推出的iTunes很明顯盜竊了他們的技術,於是他們提出訴訟,至今仍未收到回復。
控訴者是SightSound技術公司的合伙創立人斯科特·桑德(Scott Sander)和亞瑟·海爾(Arthur Hair)。1993年,他們意識到網絡付費下載歌曲、電影的市場,於是寫信給蘋果公司要求合作,但卻遭到當時蘋果公司的CEO約翰·斯卡利(John Sculley)的拒絕。
但他們卻並沒有放棄,很快他們的技術得到了電影制作公司PolyGram North America的CEO艾克裡·卡洛菲爾德(Eric Kronfeld)的認可,但最終因受到唱片公司的阻撓沒能投入市場。
由於沒能找到合適的投資伙伴,於是在1995年,科斯特和亞瑟將SightSound技術公司上市。小有成就后,他們決定進軍電影市場。
1997年,在喬布斯回歸蘋果公司后,科斯特和亞瑟的行動引起了他的注意,並向他們提出了合作。科斯特和亞瑟向蘋果公司提出希望他們能為此技術專門設計一款手持便攜式的音樂播放器,但在1999年他們與蘋果公司的技術工程師見面時,很遺憾的得知這個想法無法實現,因為這樣做需要蘋果公司重新編寫Mac系統並且耗時很長。於是,雙方合作再次失敗。
但是兩年后,蘋果公司就推出了手持便攜式的音樂播放器iPod,並模仿SightSound技術公司每首單曲售賣99美分的價格。隨后,SightSound技術公司對蘋果公司提出控訴,2002年拿回了自己的版權。
好景不長,在2003年8月,蘋果公司又再次換湯不換藥地推出了iTunes數據分享庫,SightSound技術公司又再次將蘋果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是蘋果公司的董事們卻並不承認iTunes採用了他們的技術。即使政府承認SightSound的版權,但始終無法証明iTunes的技術就是盜竊。發明者亞瑟表示,“蘋果公司從來不認為是用別人的版權是需要付費的,法官也永遠聽不到我們的辯護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