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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宅基地挖出文物能賣嗎(新聞看法)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6年10月12日08:0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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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量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古石刻分布在鄉間田野、山地荒坡,針對此類不可移動文物的犯罪行為隱蔽性強,不易被察覺。部分行為人對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存在認知偏差,逐步走上文物犯罪道路。

  在自家宅基地發現古墓葬,能挖出來賣嗎?河道內撿到文物,該如何處置?……針對社會關注熱點,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文物局10月10日發布6個依法懲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范引領作用,樹立鮮明的價值導向,依法打擊、有效防范文物犯罪。

  在一起案例中,被告人師某興為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馬王街道某村村民,該村位於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豐鎬遺址保護范圍內。2014年7月,師某興與哥哥趙某社(另案處理)在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樹根時發現古墓葬,遂進行挖掘,竊得銅鼎、銅爵、銅觚等8件青銅器。經鑒定,被盜青銅器均為三級以上文物﹔被盜墓葬為位於豐鎬遺址保護區內的商末周初墓葬,出土的青銅器具有極高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

  被盜古墓葬雖位於師某興的宅基地范圍內,但並不改變該古墓葬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性質。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師某興明知居住地位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豐鎬遺址保護范圍內,對發現的古墓葬進行盜掘,其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法院判決,被告人師某興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

  人民法院、文物部門提示,我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在工程建設、農業生產等活動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發現國有文物隱瞞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將面臨行政處罰,如有哄搶、侵佔、倒賣等行為的,可能構成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

  《 人民日報 》( 2026年10月12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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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邢鄭、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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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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