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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受傷,只能自擔風險?(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張 璁
2025年11月20日07:5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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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孫某自2019年起在某體育公司處學習花樣滑冰。一天晚上,孫某說自己腿疼,其母就該情況與教練進行溝通。隔天,孫某進行花樣滑冰訓練時摔倒,當天就被送往醫院治療,初步診斷為股骨干骨折。

  孫某一家認為,由於教練指導錯誤,導致孫某在訓練過程中摔倒並遭受嚴重損傷。但體育公司及教練等人則針鋒相對表示,不存在教練錯誤指導的情況,對孫某的訓練也不存在基礎性技術性錯誤。孫某自願參加自甘風險的體育活動,應由孫某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民法典裡的“自甘風險”原則可以用於本案的情況嗎?

  經法院核查,除冰場入口處張貼有入場須知外,沒有証據顯示體育公司對學員的安全訓練採取了其他的、必要的防護措施。事發當時的視頻顯示,冰面有多名未成年學員自行練習,一名教練人員在場上巡視。孫某摔倒后,在場教練人員上前查看后旋即滑離﹔在孫某仍無法獨立站立的情況下,教練人員滑回,攙扶孫某起身、站立﹔在嘗試20余秒孫某仍無法獨立站立后,教練人員攙扶孫某滑離冰面。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甘風險”原則適用於自然人在參加文體活動期間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情況。本案中,孫某在參加花樣滑冰培訓期間摔倒受傷,其不是因為“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適用“活動組織者”有關責任的法律條文。

  “從事涉未成年人教學的教育培訓機構,不能僅以其所教學的活動具有一定危險性即以‘自甘風險’規則主張免責,教育培訓機構仍應承擔教育、管理職責。”辦案法官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表示,體育公司作為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其應當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孫某承擔較高的教育、管理職責。該公司在孫某母親已經向其溝通孫某腿疼的情況下,未充分查驗、排除風險,仍安排孫某進行訓練﹔在孫某摔倒后,也沒有採取妥善措施處理傷情,未充分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對孫某的人身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孫某的監護人知曉孫某腿疼的情況,其雖進行過溝通,但仍同意孫某訓練,在確定侵權責任的比例時應綜合考慮。綜上,法院認定體育公司對孫某承擔80%的侵權責任。

  《 人民日報 》( 2025年11月20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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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邢鄭、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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